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划和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委托,开展农村房屋建设的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