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二)达到法定婚龄需分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宅基地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六)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