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需要暂停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落实临时经营场地后方可实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