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影响市容市貌,设置人未及时修缮、更新或者清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检测的、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整修的、整修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者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