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三)审核自查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并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八)督导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九)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回访或者复查。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