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用户;

(三)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内所有居民用户;

(四)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

(五)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

鼓励其他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