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