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生态环境、教育、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标准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及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