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