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推荐为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人数应当不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推候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