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工会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