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减少专业人员数量和物业管理面积,物业服务、管理的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三)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侵占或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七)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规划用途;
(八)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九)出售或非法提供业主个人信息;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饲养禁养犬等违法行为不劝阻、不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