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 Articles
- 16 article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
若干规定
法释〔2023〕4号
(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一)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二)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均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辖区内不少于一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一)专门性事实的调查;
(二)就是否进行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提出意见;
(三)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见;
(五)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就该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一致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情况应当记入评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