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配合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