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革命老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自然保护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革命老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实施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