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违法行为人拒不清除的,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违法发布小广告行为人不明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清除,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一)居民住宅区内违法发布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清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有权人组织清除;

(二)医疗机构、学校、景区、交通场站、商场、沿街商铺等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管理人负责清除;

(三)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清除;

(四)其他设施和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违法发布的小广告清除等志愿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