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