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临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