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