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规划建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并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既有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公共停车位、公共部位等增建、改建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公用充电设施。业主专用停车位(库)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增建、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既有住宅小区内,无法增建、改建、加装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