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电力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水电费的分摊情况;

(八)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信息应当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第四项至第八项信息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