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每半年的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专职工作人员报酬等费用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位置和数量;

(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内容应当长期公示,第二项至第八项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九十日。前款规定的资料和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公布。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规定公布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