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