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对社会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采取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享受信用保函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