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社会信用信息主体从事社会信用活动唯一的主体标识码。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和保存,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

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部门发放;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发放。

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