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政府储备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按规定移交给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确认书》。接收单位凭《代征绿地移交确认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负责进行绿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