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本条例规定的平安建设主体,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建设管理机构可以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严重危害政治安全事件的;
(五)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整治成效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不认真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到挂牌督办的平安建设主体,在整改期限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