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不明晰的行业、领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