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涉险程度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监控重大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可以调用包括综合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组织在内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调用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