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情况或者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