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和压力标准;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管网漏损;
(四)定期对用户的用水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用水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按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用水相关数据;
(七)接受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