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提供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贮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