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综合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燃气事故调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行为;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确保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舶的监管,按照职责对燃气经道路、水路等运输环节进行管控,依法打击车辆、船舶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五)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气设施项目核准工作,牵头协调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六)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爆、军工、民机、民船等行业的用气监管,督促加强用气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保障燃气用地工作,统筹燃气建设场(站)的规划、选址工作。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

(九)商务主管部门配合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挥燃气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参加其它燃气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