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标记并按照规定标明专用的识别标识,实行溯源管理。
(二)做好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回收废旧气瓶。
(三)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送气人员负责瓶装燃气的安装,做好查漏等安全检查,并在送气凭证上进行记录。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由用户在送气凭证上签字确认。
(五)不得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从事充装活动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的气体质量和数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
(二)不得为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未抽取真空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槽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为气瓶充装燃气。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