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梅河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