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