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阻挠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费用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阻碍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