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基站设置标志,公布电磁辐射强度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提出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