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

已有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推进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