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通信设施: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
(二)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以及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渡口、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
(四)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建筑;
(五)其他存在通信网络覆盖需求且需要建设通信设施的建设项目。
通信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通信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通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结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网络覆盖需求及建筑物结构等条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预留空间等建设事宜。
存在通信网络覆盖需求且需要建设通信设施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