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采取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措施,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形式提供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进人才工程、表彰奖励适当向农村基层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服务乡村振兴的人才落户、生活居留、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大对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服务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带头人等的培育力度,提升农民职业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与乡村产业、乡村规划建设、乡村治理等相关的专业,加强乡村本土人才培育。鼓励支持涉农专业学历教育,支持农民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