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挥联农带农作用,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