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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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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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户或者合法生育二个女孩的家庭,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鼓励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时,对符合当地政策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