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在通风廊道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
(二)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区域新建大型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的;
(三)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2)以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