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因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区域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工序的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暂时停止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建设工序等临时管控措施;

(三)国家、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示范企业管理规范,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和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以免予执行相关应急减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