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新建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