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