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执行市场分区销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豆制品、熟食制品等商品,未配备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