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公园用地使用性质,属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属于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

涉及城市永久性绿地的,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