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用工,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快递末端服务网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快递从业人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